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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魏则西之死的法律思索

发布时间:2016-05-09

    一名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魏则西因恶性肿瘤去世了,关于百度的竞价排名广告及莆田游医大局入侵医院等医疗问题在五一期间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满屏的“百度竞价排名推广”、“虚假广告”、“有关部门的监管”……将矛头直指三大模块:网络竞价排名推广、游医进医院的虚假医疗广告、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失误。

      基于对年轻生命逝去的惋惜以及对现行医疗生态圈的痛恨,责骂与吐槽都合乎情理完全能够理解,只是能否撼动这颗已经长的根深叶茂的互联网+唯利是图医疗生态的这颗大树?医疗体制的监管与改革还能否带来新希望?似乎问题都太大,那今天律先生只针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谈谈吧!

一、有关于医疗就诊的法律保障

     目前,与医疗管理相关法律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另外还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作为患者,还可作为消费者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律先生认为:一名患者,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应当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全面的保护。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完全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资本具有逐利性,如同“资本论”中论述的“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如同猛兽,只有关进牢笼,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成效。

各大网络搜索引擎,最初目的是为网友提供资讯搜索的便利,并不直接产生赢利点;而竞价排名的加入,则给搜索引擎浇上了利益的油,成为了搜索引擎公司大量吸金的重要工具。

     律先生认为,搜索引擎需要盈利无可厚非,但是必须将收费的竞价排名和公正的搜索排名结果分列,使网名能够分清楚两者的区别。然而非常遗憾,曾经在国外譬如Goolge采用的上述区分(推广内容加框在分别在上部和下部显示)的形式,在其退出中国市场之后,“分列”已经走向了“合并”。目前国内的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正常的搜索结果(也就是左边列)除了右下角标注极小的“推广”二字外,其他形式和正常的搜索结果并不二致。最终结果是展示在搜索引擎用户的页面基本是竞价排名的网站,而热门或PR值高的网站反而在底下不易被发现。

     魏则西也就是中了竞价排名搜索引擎的“招”,在百度中将搜索排名前列的竞价排名某医疗单位当做了权威机构,产生了第一步的信任。

     那么问题来了,搜索引擎公司对于推广网站的主体是否具有连带责任的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层级也是最为重要的条文依据。

     就魏则西所看到的竞价排名广告事件,搜索引擎公司即为网络服务者,除了依据《广告法》的规定需要审查医疗机构合法经营的资质之外,还需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针对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需要承担扩大部分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是“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竞价排名的发布者——医疗机构,可能会存在哪些侵权行为呢?律先生认为,其一可能会因为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其二可能会因为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这两种情况,均可以由消费者或者竞争对手“通知”搜索引擎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侵权行为。这种形式,应当是公权力介入前针对虚假医疗广告最为直接有效的消除方式。

三、发布虚假广告及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根据目前了解情况,一家成立了十多年的三甲综合医院,因为百度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使魏则西产生信任,其医疗人员声称“有美国斯坦福引进的生物免疫疗法,保10年20年没有问题”,最终虽然产生了高额的20余万元的医疗费,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而且还发现这种疗法在美国因为治疗率低下已经被停止。

     如果的确如此,则该医疗机构既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时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首先,《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在发布广告过程中负有更重的义务,如果违法,必须严惩!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患者也是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真实的信息而不能做出虚假的宣传和承诺,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如果其他医疗机构发现本案的医疗机构具有虚假宣传和承诺的行为的,也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要求。

四、法律之外的思索

     年轻、鲜活的生命已经凋谢。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

       如果,医疗体制改革能够更加注重保障患者的权益并大力投资建设基层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能够严守大门保障医疗主体及人员的正规化而不让游医杂牌军进入;如果,医疗监管部门能够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主动发现医疗违法行为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严惩;如果,市场竞争主体和普通患者发现其他不法竞争行为积极举报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如果,媒体和社会大众都能更加关注虚假医疗宣传行为并予以曝光令其成为过街老鼠。

     以上的如果对于魏则西而言,已经看不到最终的结果了!而对于活着的人们,那显然期望能够成为现实。每一次事件发生并形成大面积的讨论,希望都不仅仅是成为一个旁观者和评论员,医疗生态圈的合法合规化,与我们每个人紧密相关,需要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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